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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股民亏损索赔指引

一、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

很多股民不懂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自己亏损也是认为自己选股不当而已。

殊不知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具有法定的如实、准确、及时披露上市公司经验有关的所有信息的义务。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影响到投资人投资决策。如果上市公司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财报等事项作出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错误投资决定而损失,投资者是可以向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所等机构)进行索赔的。

在美国不仅仅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可以索赔,甚至投资人因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没有卖上高价,没有损失也可以索赔。

但是在我国主要是说上市公司财报等造假向市场释放利好信息,等虚假财报给媒体、证监会扒出来后,股价大跌,导致股民受损,此时股民有可能符合索赔条件进行索赔。

二、哪些股民符合索赔条件呢?

这里需要关注三个重要时间节点:

1、虚假陈述实施日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简单说,上市公司对外撒谎,发布虚假信息公告那一天。

比如文峰股份:

公司在2014年12月23日发布的公告、2014年12月24日《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简式报告书》)、 文峰股份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5年中期报告中均未如实披露股份代持事项,证监会决定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014年12月23日就是文峰股份对外”撒谎“的一天。

2、    揭露日

《立案调查通知书》之日。但是如果立案调查通知书仅提及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完全涉及虚假陈述行为的实质内容,这一天并不算做是揭露日。证监会真正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者上市公司造假被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曝光之日,就是公开揭露之日。

在王廷蓉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中,法院认定《京华时报》于2013年7月11日就发表题为《国能集团四高管被罚市场禁入》的报道,比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通知书》还早,所以法院认定2013年7月11日为揭露日。

在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确定何时为虚假陈述的披露日和揭露日至关重要。上市公司希望尽量缩短两个日期的期间,股民希望尽量延长两个日期的期间。这经常是法院争议的焦点。

3、    基准日

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 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就是从揭露日起股票日换手率累计达到100%之日,该日价格就是基准日价格。

(二) 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三) 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四) 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三、投资损失具体计算方式

按照《证券法》规定,股民的亏损金额有平均价法,移动加权法等计算方法,不同的计算方法会导致亏损金额有较大差异。我们团队有专人为客户计算亏损金额,作为客户起诉上市公司赔偿的参考。

目前很多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计算股民亏损,并以此判决股民获赔金额。

四、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买卖上述股票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价;

身份证复印件(有的法院需要身份证复印件的公证件)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

委托律师代理索赔的委托材料

五、办理委托具体流程

股民去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交易记录,符合索赔要求的时间段的话,打印交易对账单和开户证明,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公章

按照要求打印填写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等一套代理材料

快递材料到律师事务所

律师团队计算索赔金额、编辑起诉材料等工作,送去法院立案

法院受理立案、开庭审理、判决

上市公司赔偿股民,案件结束

六、费用

我们实行胜诉获得赔偿后再支付律师费,前期不收律师费!

联系方式:

律师助理彭波 电话微信:13382408239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是南京市属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二十多年来,振泽律师团队在数千起诉讼案件中担任了代理人、辩护人,为数百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给社会提供了多层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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